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868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任官吏由政黨提名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者,如已在其為候選人之登記前辭職,即非復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所稱之現任官吏。至現任官吏未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雖由政黨提名,亦不得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