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8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5日 |
现任官吏由政党提名为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者,如已在其为候选人之登记前辞职,即非复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所称之现任官吏。至现任官吏未于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期前五个月辞职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虽由政党提名,亦不得于其管辖区或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为候选人。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5日 |
现任官吏由政党提名为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者,如已在其为候选人之登记前辞职,即非复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所称之现任官吏。至现任官吏未于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期前五个月辞职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虽由政党提名,亦不得于其管辖区或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为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