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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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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任官吏由政党提名为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者,如已在其为候选人之登记前辞职,即非复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所称之现任官吏。至现任官吏未于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期前五个月辞职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虽由政党提名,亦不得于其管辖区或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为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