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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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7 頁 | |
(一)商人通例施行前,舊已行用之商號,依商人通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原不適用商人通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故在商人通例施行前,習俗相沿,互相倣用他人創設之商號,其牌號上既附添有某記字樣,以示區別,數家共同呈請創設註冊時,應視為不同一之商號,俱准註冊。
(二)商人通例施行後,為商號之註冊者,對於商人通例施行前業已行用同一或類似之商號,依商人通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行使商人通例第二十條之權利,苟創設在商人通例施行後之商號,及創設在商人通例施行前之同一商號,同時呈請註冊,應俱予照准。若創設在商人通例施行前之商號,呈請註冊在後,則在商人通例施行前既已行用,即非仿用他人既註冊之商號,亦應准其註冊。
(三)某丁創設之同一商號,既在某丙呈請註冊之前,即非仿用他人既經註冊之商號,苟同時呈請註冊,某丙不得以早經使用為理由,呈請禁止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