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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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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專賣暫行條例施行後,在施行區域範圍內尚未設有公賣店前,某商將有稅照之鹽,依向許自由買賣之慣例,由甲地運往相距數里之乙地售賣,既與同條例第六條所列情形不合,即不能依該條例處罰,修正之鹽專賣條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