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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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02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0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查刑法總則無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施行前判決確定之案及施行後判處徒刑拘役之案均不得易科罰金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復浙江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刑法總則無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施行前判決確定之案,及施行後判處徒刑、拘役之案,均不得易科罰金。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逕啓者。案據建德分院院長沈銓效代電稱:

  「刑法總則無徒刑改易罰金之規定,則以前之以徒刑改易罰金之辦法,當然不能適用明甚。惟分則內間有得易科若干罰金之規定,對於犯此等條文之罪,判處徒刑確定後,被告請求易科罰金,職庭各員意見不一:

  甲說:法文上之或易科與併科並列,併科必須判定顯而易見,易科亦事同一律,如判詞上無得以易科之宣示,被告執行中不能請求。

  乙說:易科罰金與易科監禁事同一律,查刑法第55條第2項,罰金不能執行,可以易科監禁,是易科亦在判決確定之後,豈徒刑而獨不然。

  二說未知孰是,不能決定,此應請示者一。

  又刑法施行前判決確定之案件,合諸現行刑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其請求易科,能否照准,此應請示者二。

  職院現有此等案件發生,無可適從,乞示遵」等情到院。

  據此,事關法律解釋,除指令外,相應函請貴院迅賜解釋,以便轉飭遵照。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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