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1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31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1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1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將案移送審判自以將全案卷宗移送為便惟被告未經拘保或傳到其犯罪已有確據者亦得起訴至第二審案牽涉上訴期限覆判審案得用書面審理事實上均難連同人卷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