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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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187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8、486 條 ( 24.01.01 ) |
(一)訓誡之方式,法無明文規定,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以言詞或書面行之。
(二)軍用鎗鉋取締條例,當然因新刑法之施行而失效 (參照司法院本年第四九三號訓令)。
(三)告訴人有數人時,其告訴權本得各別行使,甲(姦婦之夫)對乙(姦婦)丙(姦夫)告訴通姦後,雖經撤回,然於丁(姦夫之妻)之行使告訴權,並無妨礙,檢察官據丁之告訴而進行偵查,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無涉。
(四)甲(姦婦之夫)丁(姦夫之妻)同時告訴乙(姦婦)丙(姦夫)通姦,嗣甲僅對乙撤回告訴,丁僅對丙撤回告訴,依刑訴法第二百十八條但書之規定,仍可據甲之告訴而論丙罪,據丁之告訴而論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