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舊商標法不能援用,新商標法又無處罰規定,凡意圖欺騙他人仿造註冊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