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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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旧商标法不能援用,新商标法又无处罚规定,凡意图欺骗他人仿造注册之商标,使用于同一商品,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