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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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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製造火柴原料之白藥,如無與炸藥棉花藥雷汞等相類之爆裂性,即非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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