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請求以所有為理由向占有人告爭時如不能證明確係有權則占有人之取得占有無論是否正當應仍聽其維持現狀判將原告請求駁回無庸再問被告有無占有之事實
判明後夫之子不得承受前夫財產當時既未聲明不服即已確定自無再行爭執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