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请求以所有为理由向占有人告争时如不能证明确系有权则占有人之取得占有无论是否正当应仍听其维持现状判将原告请求驳回无庸再问被告有无占有之事实
判明后夫之子不得承受前夫财产当时既未声明不服即已确定自无再行争执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