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縣司法處所收受之刑事案件,如係不得自訴,而被害人誤用自訴字樣者,其意思既祇求受理。又經兼檢察事務之縣長移片送審,自應依法為之審判,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