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2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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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0 页 | |
凡县司法处所收受之刑事案件,如系不得自诉,而被害人误用自诉字样者,其意思既祇求受理。又经兼检察事务之县长移片送审,自应依法为之审判,不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为不受理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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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0 页 | |
凡县司法处所收受之刑事案件,如系不得自诉,而被害人误用自诉字样者,其意思既祇求受理。又经兼检察事务之县长移片送审,自应依法为之审判,不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为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