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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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0 頁 | |
凡縣司法處所收受之刑事案件,如係不得自訴,而被害人誤用自訴字樣者,其意思既祇求受理。又經兼檢察事務之縣長移片送審,自應依法為之審判,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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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0 頁 | |
凡縣司法處所收受之刑事案件,如係不得自訴,而被害人誤用自訴字樣者,其意思既祇求受理。又經兼檢察事務之縣長移片送審,自應依法為之審判,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