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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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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8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僱主或其代理人、僱用工人,工會法第三十一條,雖有不得因工人為工會會員而拒絕僱用之規定,但未限定僱用之工人,非工會會員不可,設在我國之外國公司僱用非工會會員為工人,苟非因工人為工會會員而拒絕僱用,自不能指為違法。

  (二)工會不得妨害未入會工人之工作,工會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外國人僱用未入會之工人,於其租建之碼頭內搬運貨物,依上規定,即非工會所得干涉。

  (三)包工制度現行法上並未定有禁止之明文,無從據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