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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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18、104 條 ( 26.07.02 ) |
查刑事法上之物品二字,其涵義不一,如該法條係將物品與文書或圖畫為列舉之規定者,則該物品當然不包括文書或圖畫在內,倘該法條僅以物品、其他物品、其他重要物品、其他軍用物品,為概括之規定者,則文書或圖畫,自屬於該物品之種。又所謂軍用物品,係指該物品於軍事上有直接之效用者而言,非若一般觀念,凡軍中一切物品,皆得稱為軍用,師部各種表冊、文件,原屬於文書或圖畫之性質,究為文書或圖書或圖畫,抑為物品甚或為軍用物品,自應就其所適用之法條係屬如何規定,及其表冊、文件之效用如何以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