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控訴審根據當事人限狀撤銷案自非缺席裁判性質應依抗告程序辦理審判衙門有依據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不得僅令當事人提證經詳予調查尚無憑據自可據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