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诉审根据当事人限状撤销案自非缺席裁判性质应依抗告程序办理审判衙门有依据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不得仅令当事人提证经详予调查尚无凭据自可据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