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在奸區供職人員參加非法鬥爭,合於刑法內亂罪之規定,縱在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四日總動員令頒布前所發生之行為,仍得以內亂罪追訴訴處罰,如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實施之區域,應由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審判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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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在奸區供職人員參加非法鬥爭,合於刑法內亂罪之規定,縱在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四日總動員令頒布前所發生之行為,仍得以內亂罪追訴訴處罰,如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實施之區域,應由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審判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