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奸区供职人员参加非法斗争,合于刑法内乱罪之规定,纵在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四日总动员令颁布前所发生之行为,仍得以内乱罪追诉诉处罚,如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实施之区域,应由同条例第八条规定之审判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