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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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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自亦無庸通知其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