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5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1 頁 | |
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自亦無庸通知其蒞庭。
←司法院院字第5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1 頁 | |
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自亦無庸通知其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