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訴人呈訴不服後雖准其自行呈請註銷然法律上控告人本為檢察官既別無明文規定自不得復因原告訴人兩傳不到遽即將案撤銷原告訴人縱經死亡仍應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