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83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8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3、21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甲乙夫婦二人,告訴丙丁夫婦強姦及另一妨害譽事實,經偵查結果乙丙係屬和姦,關於姦罪部分本夫甲如無特別表示,不告和姦罪,檢察官自得將丙夫之相姦罪與丁婦之妨害名譽罪,併予提起公訴 (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五號解釋)。

  (二)前項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甲夫對於丙夫相姦罪告訴之效力,固應及於共犯之乙婦,但檢察官起訴與否並不受其拘束,檢察官雖未併就乙婦通姦部分起訴,亦非丙夫所得強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