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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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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煙土交由其家屬或傭工代為製膏,以供自己吸食或備自己圖利,設所供人吸食者,該家屬等除成立製造鴉片之實施正犯外,如對於吸食或營利設所供人吸食,亦有意思之聯絡,並成立吸食鴉片罪,或圖利設所供人吸食鴉片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製造鴉片之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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