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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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9 頁 | |
妻因其夫另娶訴請離異,其夫故意避不到案,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條例第六七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並得依一造辯論調查證據為通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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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9 頁 | |
妻因其夫另娶訴請離異,其夫故意避不到案,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條例第六七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並得依一造辯論調查證據為通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