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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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0 條 ( 19.12.26 ) |
凡未滿二十歲者為未成年人,其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倘未經同意其已締結之婚姻,得由法定代理人請求撤銷,至應否處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或二百五十七條一項之罪,當以結婚時有無詐術及和誘、略誘情形為斷。
聲請書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代電
南京司法院院長鈞鑒。案據餘杭縣縣長鄭師泉有代電稱。查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議決。男女結婚、離婚絕對自由。但未明定男女結婚、離婚時之年齡。如遇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不得其父母之同意。自由與他人結婚。經其父母告訴。其已締結之婚姻。是否認為無效。其男女可否處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或二百五十七條一項之罪。頗滋疑義。懸案待決。懇予解答。俾有遵循等情。據此。案關法律疑義。理合電請迅賜解釋。以便飭遵。浙江高等法院院長殷汝熊叩陷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