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44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4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離婚之訴,被告受傳喚而不到場,雖不得為缺席判決,但法院除得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得依一造辯論調查證據為通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