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离婚之诉,被告受传唤而不到场,虽不得为缺席判决,但法院除得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外,并得依一造辩论调查证据为通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