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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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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妻因其夫另娶訴請離異,其夫故意避不到案,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條例第六七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並得依一造辯論調查證據為通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