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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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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執行委員之常務委員及主席,係由執行委員中選出,於執行委員每二年改選半數時,應一併改選(參照本院院字第八三一號解釋),在未屆改選期以前,須有商會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方得解任,不得因執行委員過半數之請求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