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商會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常務委員既由執行委員互選主席,并就常務委員中選任,則每二年改選執行委員半數時,其常務委員及主席,亦應一併改選。

  (二)商會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抽籤改選,原以第一次為限,故前屆留任之委員滿四年而改選時,其前由改選而當選之委員,任期僅足兩年,自不因之而一同改選。

  (三)第一次被抽籤改選之委員,其任期雖僅足兩年,但若同時又復被選,即屬本條所謂之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