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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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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商会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常务委员既由执行委员互选主席,并就常务委员中选任,则每二年改选执行委员半数时,其常务委员及主席,亦应一并改选。

  (二)商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抽签改选,原以第一次为限,故前届留任之委员满四年而改选时,其前由改选而当选之委员,任期仅足两年,自不因之而一同改选。

  (三)第一次被抽签改选之委员,其任期虽仅足两年,但若同时又复被选,即属本条所谓之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