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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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鎮監察委員會對調解委員,乙依鄉鎮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行使監察職權時,如監察委員甲與乙為同居家屬,自在應行迴避之列,惟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監察委員補之規定,係以缺額為限,觀同法第五十七條(繼滿原任所餘任期)一語,其義自明,上述情形,僅因迴避臨時缺席,自屬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