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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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8 頁 | |
鄉鎮監察委員會對調解委員,乙依鄉鎮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行使監察職權時,如監察委員甲與乙為同居家屬,自在應行迴避之列,惟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監察委員補之規定,係以缺額為限,觀同法第五十七條(繼滿原任所餘任期)一語,其義自明,上述情形,僅因迴避臨時缺席,自屬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