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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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7 頁 | |
商會執行委員之常務委員及主席,係由執行委員中選出,於執行委員每二年改選半數時,應一併改選(參照本院院字第八三一號解釋),在未屆改選期以前,須有商會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方得解任,不得因執行委員過半數之請求而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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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7 頁 | |
商會執行委員之常務委員及主席,係由執行委員中選出,於執行委員每二年改選半數時,應一併改選(參照本院院字第八三一號解釋),在未屆改選期以前,須有商會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方得解任,不得因執行委員過半數之請求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