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科刑標準條例主刑僅有死刑無可裁酌自無適用之餘地果有合於刑律總則得予減等情形仍應適用總則酌予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