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4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院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字第一○六三號復軍政部公函,係就不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之一般士兵而為解釋,若別有法令依據而從事於一定公務之士兵,自當別論,如憲兵依法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時,當然係刑法上之公務員。至於押運兵及汽車駕駛兵等,倘係依法令派充執行公務者,亦同上開解釋,與此並無抵觸,毋庸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