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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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本院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字第一○六三號復軍政部公函,係就不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之一般士兵而為解釋,若別有法令依據而從事於一定公務之士兵,自當別論,如憲兵依法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時,當然係刑法上之公務員。至於押運兵及汽車駕駛兵等,倘係依法令派充執行公務者,亦同上開解釋,與此並無抵觸,毋庸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