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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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對於特種刑事案件並無不得提起自訴之限制,該項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提起自訴,並適用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審判之。至特種刑事案件之被誣告人,亦得提起自訴,但此項自訴除該誣告係屬於特種刑事之罪 (例如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者外,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