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8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對於特種刑事案件並無不得提起自訴之限制,該項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提起自訴,並適用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審判之。至特種刑事案件之被誣告人,亦得提起自訴,但此項自訴除該誣告係屬於特種刑事之罪 (例如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者外,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予以審判。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對於特種刑事案件並無不得提起自訴之限制,該項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提起自訴,並適用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審判之。至特種刑事案件之被誣告人,亦得提起自訴,但此項自訴除該誣告係屬於特種刑事之罪 (例如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者外,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