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8 頁 | |
甲商號因對乙負有債務,以其舖屋抵押於乙,嗣經判決確定執行,拍賣該屋,丙苟已依法拍定,如數繳價并執有管業證書,則該屋縱尚未交付而其所有權固早已移轉於丙,此時甲號股東丁,雖發見甲號經理戊與乙有串通詐欺侵占情弊,以刑事告訴亦祇能對乙及戊求償損害,究不能謂丙尚未取得該屋所有權而拒絕其交付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