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71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商號因對乙負有債務,以其舖屋抵押於乙,嗣經判決確定執行,拍賣該屋,丙苟已依法拍定,如數繳價并執有管業證書,則該屋縱尚未交付而其所有權固早已移轉於丙,此時甲號股東丁,雖發見甲號經理戊與乙有串通詐欺侵占情弊,以刑事告訴亦祇能對乙及戊求償損害,究不能謂丙尚未取得該屋所有權而拒絕其交付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