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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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 24.01.01 ) |
丁代劫匪向事主商贖所劫之牲畜,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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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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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 24.01.01 ) |
丁代劫匪向事主商贖所劫之牲畜,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