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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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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2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約定以糧食納年利者,如按給付時之價額折算為金錢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