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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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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付利息之金钱债务约定以粮食纳年利者,如按给付时之价额折算为金钱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