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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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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參與辯論人若以審判長所發指揮訴訟之命令或審判長及陪席推事之發問為違法有所不服者應自向該審判衙門聲述異議即由該審判衙門以決定裁判之不許遽行聲明抗告

  控告審案件如確係當事人兩造均明晰自認於係爭事實已屬毫無爭執祇關於法律上之見解有所不同並經控告審判衙門詢查其情形確當者則雖在控告審准其以書面審理亦無不可

  送達判詞審判廳往往以牌示黏貼判決全文或主文於廳外不復送達甚或不經宣告之決定亦以牌示代送達此種辦法按之現行法令亦屬違背不生效方

  執行上告審職務除因調查職權內得調查之事實問題關係各點外概以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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