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強姦未遂事後殺人行為應依刑律三一一條處斷至尊親屬強姦卑幼仍應按照第二九三條第二八五條第二三條論罪惟須有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