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奸未遂事后杀人行为应依刑律三一一条处断至尊亲属强奸卑幼仍应按照第二九三条第二八五条第二三条论罪惟须有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