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走失八年無信乙善意娶甲妻為婦毌庸強之歸甲
合定婚條件之童養媳準用律例出妻條夫逃亡三年不還聽其改嫁之例事前雖未告官如逃亡別有證明即仍有效